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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五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4〕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鄂尔多斯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区建设纲要》,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锚定“闯新路、进前列”目标任务,以“三个四”工作任务为抓手,聚焦办好“两件大事”,扎实推进“六个工程”,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着力增强产业和区域质量竞争力,着力培育壮大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鄂尔多斯新篇章提供质量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提升质量、创建品牌内生动力,以产品、工程、服务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二)坚持标准引领。建立健全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供给能力和水平,推动主要标准由跟随者向创新者、领跑者转变,保障质量安全,推动质量提升,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坚持质量为本。始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大力推进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立足优质发展、质量为本,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树立以追求卓越为目标的质量文化。 (四)坚持改革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健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坚持补齐短板、跟踪发展、超前布局,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创新机制、数字赋能,提升科学技术的质量服务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产业质量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产业体系加速转型。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稳步提升,品牌建设取得进展,有效注册商标总量增长7%,达到5.6万件以上,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夯实,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实体服务窗口增长100%,达到10个。创新能力持续提升,主导和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增长5%,达到100项,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断显现。 到2026年,全市质量整体水平全面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以四个特色优势产业为主线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规模以上工业非煤产业总产值不断提升。产业质量综合竞争力和区域质量协同能力不断提升,品牌培育体系不断完善,地理标志商标增长10%,达到11个,拥有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检测中心达到2个以上,质量技术支撑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更加完备,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 到2027年,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高质量供给与高水平需求良性互动的统一大市场基本形成,全社会质量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不断完善。在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中作出表率。全市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5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始终保持98%以上,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始终保持100%,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全区领先水平,质量总体水平稳居全区第一梯队。 到“十五五”末,质量强市建设迈向新台阶,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大幅跃升,质量创新成果巩固拓展,标准创新能力、质量和品牌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质量基础设施更加现代高效,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比较优势和新局面,质量强市建设达到全国地级市领先水平。 四、落实举措 聚焦发展目标,立足工作实际,提出开展经济质量效益提升行动等8大行动,明确28条工作举措,分年度细化成231个具体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一)开展经济质量效益提升行动 1.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全力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强化重点领域科技项目支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快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申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打造全国现代煤化工、新能源创新技术策源地。吸引优势地区创新资源在鄂尔多斯生根,推动质量创新成果高效率就地转化。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围绕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等环节开展协同创新。(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树立质量发展绿色导向。统筹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强化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构建世界一流的综合能源生产基地、发挥质量标准引领作用,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推动《低碳产业园区建设导则》国家标准发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建设生态治理国家典范。提质增效做好河湖长制工作,全力打造美丽中国城市样板。推进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建造,鼓励参与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绿色供应链体系。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提质增效,加强矿区、园区和棋盘井、蒙西等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新建燃煤火电机组“三同时”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满足超低排放标准。设立固废治理基金,建设“无废城市”,积极推进城市垃圾分类工作。倡导绿色低碳社会风尚,探索建立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制度,推广绿色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财政局) 3.强化质量发展惠民共享。开展质量惠民行动,增加高品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实施“放心消费行动”,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新兴消费,全力打造全国放心消费环境高地。夯实“能消费”基础、完善“敢消费”保障、打造“愿消费”场景,支持企业加快产品创新、服务升级、质量提升,以产业升级推动消费升级扩容。深入实施“暖商保”项目,提高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和精准性,强化创业保障支持,激发创业活力。鼓励企业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建立健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推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与社会信用主体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监管信息报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二)开展重点产业和区域质量创新引领行动 1.提升支柱产业质量水平。大力构筑四个特色优势产业,集中要素资源推动能源、现代煤化工、新能源和羊绒四个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集成攻关、协同运用,突破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高水平创造。鼓励质量创新,推进质量强链,引导产业链企业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升级,促进产业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力协同发展,提升全产业链质量水平。推行“一链一策”,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更多企业争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运用新技术、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推动焦化、冶金、建材、陶瓷、绒纺、氯碱化工、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工艺升级、产品升级、链条升级,打造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的传统产业“升级版”。加快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发展现代金融、旅游康养、文化娱乐、平台经济等新模式,以质量推动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推进旅游业态扩容升级。以问题为导向推动服务质量改进升级,优化服务业市场环境,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2.夯实产业发展质量基础。开展产业链质量联动提升行动。聚焦产业基础质量短板,分行业实施产业基础质量提升工程,提高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质量水平。优化对技术创新、标准研制、计量测试等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推进生产工艺、质量管理、数字智能、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工厂建设。将数字技术融入研发设计、物流供应、生产制造、消费服务等环节,促进产业线上线下循环。充分发挥标准引领、质量提升、品牌带动效能,助力实现“提质增效”“换道超车”。高质量建设鄂尔多斯实验室,推动煤基新材料实验室、工业互联创新实验室做大做强。引导重点实验室在学科目标上更加聚焦原始创新,在服务地方发展上转向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引导资金投向质量攻关、质量创新、质量管理方面,开展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会诊”行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能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强化产业集群质量发展。聚焦关键领域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构筑多能互补、多业并进、多点支撑、多元发展的产业集群新格局。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建立产业发展体系,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医药健康、军民融合等新兴产业,积极培育品牌产品和龙头企业,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强化产业引导,加大惠企力度,实施工业技术改造,推动焦化、氯碱、钢铁、农畜产品加工等产业链向中下游延伸、产品向中高端迈进。推动新能源产业“风光氢储车”产业链发展,打造国际领先的氢化工基地。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大力推行产业数字化建设,引进一批互联网企业、重点数字产业链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能源局) 4.提升区域质量发展聚合力。以“三个四”工作任务为抓手,引入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推动城市战略创新、理念创新、模式创新,建立现代质量政策体系,创新质量治理机制,深入推进质量强企、质量强链、质量强县建设,将质量元素融入经济发展“主战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推动优势产业向园区集中、资源要素向产业链集聚,走高端化、特色化、品牌化、智慧化园区发展之路。加速构筑国家煤制油气战略基地。推动中欧班列增列提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培育外贸出口产业集群。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推动风电光伏、锂电池、石墨电极、氢储装备等产业化应用项目建设,支持新能源领域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着力构筑羊绒产业,加快构建“一基地三中心”产业格局,不断提升羊绒产业的整体影响力、品牌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推进与俄罗斯、蒙古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质量领域的对接合作。积极融入呼包鄂榆城市群,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谋划实施一批标志性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与发达地区共建产业园区,与周边地区共建跨区域产业合作园区或合作联盟,进一步彰显区域比较优势。(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 (三)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1.大力发展绿色优质农畜产品。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入实施一产重塑行动,大力实施二产带动一产,工业反哺农业,推动农村牧区产业向宽领域、深层次、多业态拓展,因地制宜建设特色农畜产品产业带和农牧业产业集群。积极引领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增加绿色优质农畜产品供给,加大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培育认证力度,推动农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优质高效转型。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大力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提升农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效率。加快农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畅通鲜活农畜产品末端冷链微循环。全面加强粮食收储、流通能力建设,构建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安全供应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持续加大全过程监管执法力度,全面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可量化的舆情机制,落实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推进暖城阳光餐饮、食品加工园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等工程建设。全市在产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率和自查报告率达100%。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严防严控药品安全风险,构建药品和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重点类别产品全过程可追溯。支持药品研发创新,加大生物药、现代中药(蒙药)研发力度,推动药品关键技术质量标准升级,建立健全中医药(蒙医药)标准体系。对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等高风险品种进行抽检,强化对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和纳入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的监督检查,特殊药品年度检查覆盖率持续保持10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推动工业品质量迈向中高端。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为契机,针对煤化工、焦化、氯碱化工、冶金、建材、羊绒等主导产业,聚焦产业升级和附加值提升,推动设备更新、质量提升、技术升级。鼓励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大力实施工业企业技改,支持企业加快智能化技术改造。积极申请进行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促进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促进原创性技术和成套装备产业化。实施质量可靠性提升计划,提高机械、电子等产品及其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可靠性水平。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新能源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等重大装备研发、制造、配套能力提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局) 4.扩大优质消费品供给。开展消费品质量提升行动,强化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顺应消费升级新趋势,促进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持续推进“暖城乐购”行动。持续开展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推动消费品质量标准升级,开展消费品高端品质认证。开展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聚焦儿童口罩、玩具、服装和学生文具等重点产品,强化对“三无”等标识不规范行为整治以及校园周边及产业集聚区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注重高端消费品研发设计,支持纺织品、快速消费品、文创产品生产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快消费品迭代创新。提升毛纺产业链制造水平,应用数字设计工具,发展工学设计,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围绕健康、医疗、养老、育幼、家居等民生需求,发展“互联网+消费品”模式,丰富消费品供给品类。全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积极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升级、循环再造、标准引领“四大行动”。推动汽车消费扩增、家电以旧换新、家居消费升级,培育发展银发经济。支持消费品生产企业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推进消费品内外贸易“同线同标同质”。强化消费品质量监管,加大重要消费品监督抽查力度,定期发布不合格名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海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攀登行动 1.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压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溯追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质量信息档案、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制度,大力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持续加强重大工程建设和运行质量管理,推进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智慧升级。强化工程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推动建立工程参建各方责任明晰的质量保证体系,构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程监管联动模式,建立工程质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严厉打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水利局) 2.提高建筑材料质量。严格按照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倡导建筑材料行业绿色低碳安全发展。健全绿色建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采用低碳环保技术建设绿色农房。持续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给予资金补助。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加快防腐、节能、防水、保温、环保、固碳等新型建材研发与应用,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鼓励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以及木制建材产品。落实建材生产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严格建材使用单位质量责任,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完善材料监督抽检制度。加大对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混凝土、外墙保温材料、电线电缆、建筑用钢筋等重点建筑材料质量检测、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检测能力提升行动,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3.打造优质精品工程。积极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推动智能建造试点地区、试点项目落地。积极争创鲁班奖、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李春奖、草原杯等荣誉,推动建设高品质星级建筑。培育一批优质建筑企业、设计企业。推动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新开工的高速和一级公路加大“品质工程”推进力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开展服务品质升级行动 1.推动公共服务质效提升。加快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以质量创新促进服务场景再造、业务再造、管理再造。推动政务服务联动审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打响“蒙速办·鄂能办”政务服务品牌。持续增强教育、文化、就业、养老服务、基本医疗、知识产权等领域公共服务能力,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加强公共服务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应用。持续推进养老机构达标创优,深入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做好老年人防宣传工作,持续打击整治养老行为,积极创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进一批以黄河、草原、红色文化、工业文明等为主题的特色文旅项目,推动乡村旅游与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改善力度,构建线上线下阅读、数字化展示等服务体系,推广公共图书馆总分馆“马兰模式”,有序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类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提升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打造高品质生活服务。以高品质需求牵引高质量供给,促进生活服务品质升级,推动专业服务质量认证,加强生活服务质量监管,强化服务业重点行业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应用,保障人民群众享受高品质服务。积极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发布本市服务质量监测结果,发挥监测结果的“晴雨表”“测量仪”“指示器”作用。推动实施“老字号+互联网”工程。支持建立新型消费体验中心,推动大众餐饮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专业化发展,实施旅游品质提升攻坚行动,全面推进“跟着赛事去旅行”。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力度。深化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健全日间照料、物业维修、特色家政等社区综合服务网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在社区中广泛开展科学健身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 3.促进生产服务专业化发展。加快农业生产服务一体化发展,提高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量咨询等科技服务水平。围绕产业链布局服务业链,着力引进培育研发设计、信息软件、运维服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打造一批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建设一批大数据、互联网应用、现代供应链管理等先导型服务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新能源数字陆港智慧物流基地,全面建设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加大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商贸中心,推进冷链物流发展和交通强国特色冷链物流试点建设。完善民航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航空服务提质升级。推进节能环保服务专业化发展。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大煤炭能源供应和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支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规范发展网上销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提高商务服务与信息服务能力,充分利用数据资源,推动“云”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赋能。开展金融“贷”动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绿色项目储备,不断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效能,加强线上融资平台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市邮政管理局) (六)开展企业质量创新和品牌制胜行动 1.提升企业质量创新能力。聚焦四个特色优势产业,着眼产业链、供应链质量整体提升,围绕冶金、化工、农畜产品加工的转型升级,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整合创新资源,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新产品开发和质量技术创新,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扩大新材料应用范围,加快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种更新换代。鼓励企业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工具和质量工程技术,提升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引导企业实施更高标准、提供更好服务、自愿做出承诺。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测量测试方法等关键技术攻关,配合自治区做好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推动中小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质量改进、品牌建设。开展质量标杆活动,提高各类经营主体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能力,推动质量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按规定给予奖励,实现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企业质量安全、质量发展、质量创新和品牌建设全面提升,加快质量管理成熟度跃升。确定一批“百企千户万家”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集中力量开展帮扶,实现引领带动。实施数字化质量管理赋能,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推动更多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参加质量标杆经验交流等活动。在更多领域设立企业首席质量官、标准总监、标准化专员等,带动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能力提升。积极培育各类组织申报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自治区专利奖等。(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提升鄂尔多斯品牌影响力。培育发展更多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强的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构建品牌梯度培育体系,建立“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发展矩阵,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开展百年品牌企业培育,积极推广“暖城鄂尔多斯”城市品牌形象,在主流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营销力度,持续推进“1+9+N”品牌体系建设,提升鄂尔多斯品牌影响力。布局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加强老字号原址保护。打造一批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的本土品牌,推动更多优质农畜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实施区域商标推进工程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大商标和地理标志品牌培育、申报、运用和保护等工作。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引导企业贯彻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标准。围绕“奶罐、肉库、粮仓、绒都”等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以“蒙”字标为支撑,叫响“暖城多味”,构建并完善鄂尔多斯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体系。探索构建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保护和司法维权三位一体的品牌保护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牧局、市公安局) (七)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行动 1.优化质量基础设施管理机制。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验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有效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质量。推进计量校准、测试、验证等技术服务市场化运作,加强公益性机构功能性定位、专业化建设,推进经营性机构集约化运营、产业化发展。创新推进“标准化+全域”赋能新模式,鼓励各领域龙头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增加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全面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强化清洁能源利用,加快氢能全产业链标准供给,完善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相关认证研究和能力建设。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按要求做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规范从业行为。深入推进“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 2.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持续加大质量强市推进力度,不断突破制约产业链发展的质量瓶颈,推动产业链补链强链。在产业集聚区、重点园区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有效发挥其支持产业发展的质量技术研究功能。加大计量检定校准、标准研制与实施、检验检测认证等无形资产投资,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设备更新改造。突出标准对产业链现代化和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探索把我市荒漠化治理经验转化为标准,做好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工作。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在食品、药品、煤炭、纺织、校准等领域部分项目及参数取得CNAS认可,推进国家羊绒制品质量检验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和草原局) 3.增强质量基础设施服务能力。聚焦产业链供应链重大质量瓶颈问题,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为企业发展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加快市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暖城e检通”平台建设,形成以线上“两个平台”为基础,线下“N个实体服务窗口”为支撑的“2+N”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体系。推动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为产业园区、产业链质量升级提供“一站式”服务,不断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实现服务站点县区全覆盖。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要素集成融合,通过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推进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聚焦重点产业共性的计量、标准和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需求,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撑能力,加强与区内外专业技术机构合作,通过引入技术机构、设立服务分站等方式,强化质量支撑能力。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行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鄂尔多斯分中心,助力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争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结构优化、高效实用的质量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八)开展质量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1.健全质量政策制度。完善质量执法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推动各类组织、个人争创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质量改进、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活动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优化质量监管效能。在产品、工程、服务等领域,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优化数字化监管平台,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提升质量监管效能。通过智能化监管与实地巡查检查指导等有机结合,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差异化监管,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对工业产品实施分类差异化管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以及可能存在系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风险的工业品实施重点监管。依托自治区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强化伤害信息采集,及时报送产品伤害监测数据,实时监测产品安全状况,依法提出干预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3.加强质量信用建设。持续夯实信用根基,深化信用治理,创新信用应用,推广信用合规建设,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守信激励措施,开展信用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健全质量信用信息库,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方面的应用。全面提高数据质量,夯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信息的数据基础,引导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鄂尔多斯金融监管分局) 4.推动质量社会共治。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质量治理模式。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全方位推动质量升级。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联合会作用,推进行业质量诚信自律。加强绿色健康安全消费宣传,引导消费者参与质量促进、社会监督。集中开展社会化质量宣传、质量帮扶和各领域质量专项执法,提升全民知晓度和覆盖面,厚植质量文化,增强质量意识,营造人人关心“质量”的浓厚氛围。围绕呼包鄂榆城市群、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合作,积极开展质量工作交流与借鉴,深化质量合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融媒体中心) 5.夯实质量发展人才基础。充分释放人才驱动效能,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的质量人才。加强质量相关领域顶尖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招引,依托人才科创服务平台提供优质服务。统筹推进质量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培养执法专业人才并建立综合执法人才库,举办职业技能大赛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在检验检测、评估审查、检查核查、质量技术等重点专业领域,培养引进一批“高精尖缺”质量人才,培育一批“暖城工匠”。加快推进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质量强市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市战略要求,把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级本部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质量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定期总结工作进展情况,有序推进工作落地。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部门应加大在质量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能力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按规定设立质量发展奖补资金。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举措和时间进度,持续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建立质量督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和评估,坚持问题导向,发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导向作用,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鄂尔多斯市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分解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4〕10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3次常务会议暨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方针,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害风险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升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9〕120号)、《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版)》(内政办发〔2021〕96号)、《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府发〔2023〕29号)、《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2〕76号)、《鄂尔多斯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版)》(鄂府办发〔2022〕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农牧业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暴雪、霜冻、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 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污染天气等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防范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市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下称市人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鄂尔多斯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人影指挥部职责 负责执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部署;负责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供气象灾害预警或提出启动(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调度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负责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交办的事项。 2.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在广播电视等市级主流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争取国家灾害恢复重建项目。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技术研究,支持相关科研方向和技术攻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制定工业规划、谋划产业布局和推进工业项目建设工作中考虑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或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将经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群众经认定后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指导慈善捐赠。 市司法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司法宣传和司法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分析气象灾害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性及发展趋势,提出预防措施;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与气象局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制度,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发生时,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并提出规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全市公共交通运力;当因气象灾害造成公共交通遭破坏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公路畅通,协助调度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受困人员疏散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区域内河流、水域、水库分布信息;负责提供旱涝灾害等灾情影响分布信息;当气象灾害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水库等防汛防洪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能源局:负责煤炭矿山、新能源等企业的防汛减灾工作,督促煤炭矿山、新能源等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气候影响评价,修编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农牧局:负责提供农牧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牧业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帮助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提醒游客注意生命财产安全,指导景区主管单位做好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发生地或影响区域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旗区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储备救灾物资并建立健全分配调用制度;对突发气象灾害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组织核查灾情,及时通报灾情。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提供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育进度、危害程度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扑救和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的森林(草原)恢复和灾后生产工作,协助分析气象因子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关系。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信息;为市人影指挥部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市人影指挥部职责。 鄂尔多斯水文水资源分中心:负责洪水的监测,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信息。 鄂尔多斯军分区、鄂尔多斯支队:负责组织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做好有关保卫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参加抢险救灾相关工作。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负责维护电网的正常供电,保障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负责快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保障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发布通信线路畅通。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空运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市人影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3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市人影指挥部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的需求,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实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各成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人影指挥部。 市以下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2.3应急指挥场所 在市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4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人影指挥部组织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相关咨询、研判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成员由市人影指挥部根据具体灾情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专家中抽调。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和提供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承担市人影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应急准备措施 3.1.1风险管理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报告、采集、汇总和分析研判。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前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3.1.2应急避难场所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定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气象灾害发生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1.3信息共享 气象、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文旅、卫健、应急管理、林草、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通过建立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发生后,承担应急响应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应急响应命令后,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气象灾害的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人影指挥部。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范围仅限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本身,不包括反馈和回执。 3.2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3.2.1气象灾害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市人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各部门现代化监测设备为气象灾害防御提供高时空分辨率的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通过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测预报和预警。获取的最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市人影指挥部。 3.2.2预警支持系统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3.3预警发布与传播 3.3.1分级标准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根据不同类型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情况及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红色为最高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2。 3.3.2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人影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预估,及时制作发布Ⅳ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其中Ⅱ和Ⅰ级气象灾害预警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Ⅳ级和Ⅲ级气象灾害预警要在第一时间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3.3.3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类别、气象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或级别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解除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命令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气象灾害事件的类别、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4传播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广播、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广泛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级通信管理和运营部门要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针对暴雨、暴雪、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经过会商研判可能引起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面向公众手机短信的全网发布。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公共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覆盖范围,加大播出频次。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市气象局及时发布并向市人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相关气象灾害应对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市人影指挥部报告。 4.2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见附则8.2)。 (2)自治区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涉及我市的。 (3)气象灾害已经对经济社会、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并将持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结合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综合研判启动应急响应。 4.3启动流程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市人影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签发。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符合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按照最高响应启动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4分级应急响应 4.4.1Ⅳ级响应 市人影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和督促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旗区灾害防御工作,各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市人影指挥部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根据本地区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的信息,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 4.4.2Ⅲ级响应 市人影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各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市人影指挥部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各部门负责人上岗到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影响区域的旗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4.3Ⅱ级响应 市人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分管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人影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市人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相关负责人要赴分管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损失。市人影指挥部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上岗到位,根据情况组织当地官方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的旗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4.4Ⅰ级响应 市人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人影指挥部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灾害防御会议,组织联防联控,加强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的研判,综合部署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旗区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市人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到分管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减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的损失。市人影指挥部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当地官方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的旗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相关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5分部门响应 因气象灾害引发各类突发事件时,由有关预案牵头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流程。 发改、工信、应急、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水文、商务、电力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文旅、教育、住建等部门或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鄂尔多斯军分区、、消防、机场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气象部门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项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6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人影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应组织各方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应急响应升级与终止 经评估认为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进一步扩大或加重,市人影指挥部按照响应程序及时签发命令升级应急响应级别。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人影指挥部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权限和程序签发降低或解除应急响应状态命令,并在24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自治区气象局报告。 4.9应急响应信息发布 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市人影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稳定公众情绪。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要统一口径,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后期处置 5.1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灾害,市人民政府组织动员更广泛的力量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旗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多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气象灾害的成功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上一级党委和政府。Ⅱ和Ⅰ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5.3灾情核定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及灾情核定工作。灾情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4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解除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产生活。 5.5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而无法归还的,实施征用的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6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应急保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及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6.2资金保障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政能力,适当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6.3物资保障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农牧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和饲草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牧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应急储备基地。 6.4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疫情应急预案,做好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调拔动用。出现灾情后,应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通信保障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应急指挥设备、应急通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等调配方案及飞机地面运输保障方案,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7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由门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灾害发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门做好治安保障。 6.8技术保障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成立专家技术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科研项目设立、专项业务建设等途径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撑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天气预报预警分析制作、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6.9生活安全保障 市人影指挥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服务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级指挥部应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责任,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7.2宣传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培训机制,使指挥部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7.3.1奖励 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7.3.2责任追究 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监督与检查 市人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全市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人影指挥部会同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各旗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预案制订和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相应预案。 7.4.3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97号)同时废止。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农牧业干旱:某时段内,因外界因素造成农牧业生产对象水分亏缺,影响其正常生长发育,进而导致减产或失收的现象。 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或等于50毫米,或12小时降雨量大于或等于30毫米。 暴雪:24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或12小时降雪量大于或等于6毫米。 霜冻:生长季节里因气温降到0℃或0℃以下而使植物受害的一种农业气象灾害,不管是否有霜出现。 寒潮:高纬度的冷空气大规模地向中、低纬度侵袭,造成剧烈降温的天气活动。 大风:短时阵风大于或等于8级(大于或等于17.2米/秒)的风。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高温: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的天气现象。 大雾:悬浮在贴近地面的大气中的大量微细水滴(或冰晶)的可见集合体,使水平能见度降低到1000米以下的天气现象。 8.2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灾 种 分 级 农牧业干 旱 暴 雨 暴 雪 霜 冻 寒 潮 大 风 沙 尘 暴 高 温 大 雾 Ⅰ级 √ √ √ √ Ⅱ级 √ √ √ √ √ √ √ Ⅲ级 √ √ √ √ √ √ √ √ √ Ⅳ级 √ √ √ √ √ √ √ √ 8.2.1农牧业干旱预警 (1)Ⅲ级:农牧业干旱达到重旱以上等级,干旱受灾面积达到农牧业总面积的30%—40%,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2)Ⅱ级:农牧业干旱达到重旱以上等级,干旱受灾面积达到农牧业总面积的40%—50%,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3)Ⅰ级:农牧业干旱达到特旱以上等级,干旱受灾面积达到农牧业总面积的50%以上,且预计未来一周干旱将呈现出持续或加重态势。 8.2.2暴雨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40%的区域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全市3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降雨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的区域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全市4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降雨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40%的区域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全市3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降雨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4)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的区域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全市4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降雨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8.2.3暴雪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40%的区域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全市3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降雪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的区域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全市4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降雪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40%的区域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或全市3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降雪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4)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的区域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或全市40%的气象监测站点已经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降雪仍将持续,范围仍在扩大。 8.2.4霜冻预警 (1)Ⅳ级:春季霜冻(4月中旬-5月下旬),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3℃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秋季霜冻(8月下旬-9月中旬),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3℃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2)Ⅲ级:春季霜冻(4月中旬-5月下旬),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80%的区域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5℃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秋季霜冻(8月下旬-9月中旬),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80%的区域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零下5℃以下,出现霜冻天气,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8.2.5寒潮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最低气温下降14℃,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70%的区域最低气温下降16℃,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80%的区域最低气温下降18℃,陆地平均风力6级以上,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8.2.6大风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70%的区域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80%的区域平均风力11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4)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90%的区域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出现上述情况并可能持续。 8.2.7沙尘暴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50%的区域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全市50%的区域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且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全市60%的区域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且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 (3)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70%的区域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全市70%的区域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且上述地区仍将持续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 8.2.8高温预警 (1)Ⅳ级:全市60%的区域连续3天最高气温已达35℃及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5℃及以上高温天气。 (2)Ⅲ级:全市60%的区域连续5天最高气温已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3)Ⅱ级:全市60%的区域最高气温已达40℃及以上,预计未来3天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 8.2.9大雾预警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全市60%的区域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并将持续,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60%的区域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全市60%的区域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附件: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体系框架图 附件 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应急体系框架图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24〕6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鄂尔多斯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17号)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推进美丽“暖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分区管理,准格尔旗、达拉特旗、棋盘井蒙西地区为重点区域。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保持在22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9.9%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以内;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细PM2.5、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81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污染天数比率不高于0.3%,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4.1%以上;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西产业园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75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污染天数比率不高于0.3%,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9%以上。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体系 序号 指标 目标值 1 全市PM2.5年均浓度 22微克/立方米以下 2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89.9%以上 3 全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 0% 4 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较2020年下降10%以上 5 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较2020年下降10%以上 6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PM2.5年均浓度 25微克/立方米以下 7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PM10年均浓度 81微克/立方米以下 8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84.1%以上 9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棋盘井产业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 不高于0.3% 10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西产业园 PM2.5年均浓度 33微克/立方米以下 11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西产业园 PM10年均浓度 75微克/立方米以下 12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西产业园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85.9%以上 13 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蒙西产业园 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 不高于0.3% 二、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绿色生产空间,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空间管控机制,合理布局工业集聚区,构建聚焦主业、错位竞争、分布集中的产业发展格局。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产能置换、碳达峰等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要求,及时分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下达我市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绿色低碳产业体系。聚焦构筑世界级现代煤化工产业,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建成产业门类最全、产业链条最长、产业体系最完整、产业技术最先进、产业规模最大的世界级现代煤化工产业集聚区。培育绿色创新发展动能,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加快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中国典范、世界标杆”的零碳产业园,推动零碳标准体系尽快上升为国家标准。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化升级,加快实施化工、电力、建材、钢铁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动传统产业生态化发展,支持传统产业工艺升级、产品升级、链条升级,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推进鄂托克低碳示范园区建设,率先探索走出一条高载能产业低碳发展新路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